聊斋志异

冤狱

Chapter 27

冤狱

冤狱奇案:朱生因戏言被诬杀人,血衣成谜,真相竟藏于慈母割臂之痛。看古代司法如何反转,尽在《冤狱》故事。

原文

朱生,阳谷人,少年佻达,喜诙谑。因丧偶,往求媒媪。遇其邻人之妻,睨之美,戏谓媪曰:“适睹尊邻,雅少丽,若为我求凰,渠可也。”媪亦戏曰:“请杀其男子,我为若图之。”朱笑曰:“诺。”更月馀,邻人出讨负,被杀于野。邑令拘邻保,血肤取实,究无端绪,惟媒媪述相谑之词,以此疑朱。捕至,百口不承。令又疑邻妇与私,搒掠之,五毒参至。妇不能堪,诬伏。又讯朱,朱曰:“细嫩不任苦刑,所言皆妄。既是冤死,而又加以不节之名,纵鬼神无知,予心何忍乎?我实供之可矣:欲杀夫而娶其妇,皆我之为,妇实不知之也。”问:“何凭?”答言:“血衣可证。”及使人搜诸其家,竟不可得。又掠之,死而复苏者再。朱乃云:“此母不忍出证据死我耳,待自取之。”因押归告母曰:“予我衣,死也;即不予,亦死也。均之死,故迟也不如其速也。”母泣,入室移时,取衣出,付之。令审其迹确,拟斩。再驳再审,无异词。

翻译

朱生是阳谷县人,年少轻浮,爱开玩笑。因妻子去世,去找媒婆提亲。路上遇到媒婆邻居的妻子,一看很美,他就对媒婆开玩笑说:“刚才看到你的贵邻居,实在是年轻貌美,你如果给我做媒,这个人就可以了。”媒婆也开玩笑说:“请杀了她的丈夫,我就给你想办法。”朱生笑着说:“好吧。”过了一个多月,媒婆的邻人出门去讨债,被人杀死在野外。县官把被害人的邻居都抓起来,打得皮开肉绽逼取口供,但始终没有头绪,只有媒婆说出了和朱生开玩笑的话,因此怀疑朱生是杀人凶手。把朱生抓到县衙,朱生百口不承认。县官又怀疑被害人的妻子与朱生私通,又对她用刑,各种刑罚都用遍了。被害人的妻子不堪忍受,只好违心招认。又审讯朱生,朱生说:“女人细皮嫩肉经受不住酷刑,她所招认的都是假的。她既受冤而死,又加上不贞节的罪名,纵然鬼神无知,我又于心何忍呢?我从实招来就是了:我想杀死她的丈夫娶她为妻子,这些都是我干的,这个女人实在不知真情。”县官问:“有什么凭证?”朱生说:“有血衣可证。”县官派人到他家搜查,竟找不到血衣。又拷打他,打得死去活来好几次。朱生才说:“这是我母亲不忍心拿出证据让我送死啊,可以让我自己去取。”于是押着朱生回家,朱生对母亲说:“给我血衣,是死;不给,我也是死。结果是一样的,迟一天不如早一天。”母亲哭了,进屋好一会儿,取出血衣,交了出来。县官审查确实是血衣,判决朱生斩刑。又再三覆审,朱生还是原来的那些供词。

原文

经年馀,决有日矣。令方虑囚,忽一人直上公堂,努目视令而大骂曰:“如此愦愦,何足临民!”隶役数十辈,将共执之。其人振臂一挥,颓然并仆。令惧,欲逃。其人大言曰:“我关帝前周将军也!昏官若动,即便诛却!”令战惧悚听。其人曰:“杀人者乃宫标也,于朱某何与?”言已,倒地,气若绝。少顷而醒,面无人色。及问其人,则宫标也。搒之,尽服其罪。盖宫素不逞,知其讨负而归,意腰橐必富,及杀之,竟无所得。闻朱诬服,窃自幸。是日身入公门,殊不自知。令问朱血衣所自来,朱亦不知之。唤其母鞫之,则割臂所染。验其左臂,刀痕犹未平也。令亦愕然。后以此被参揭免官,罚赎羁留而死。年馀,邻母欲嫁其妇,妇感朱义,遂嫁之。

翻译

过了一年多,离行刑的日子不远了。县令正准备审查核实囚犯的罪状,忽然有一个人径直走上公堂,瞪着县令大骂说:“像你这样的昏官,怎能治理百姓!”数十名衙役拥上来,想抓这个人。这人振臂一挥,衙役全都摔倒了。县官害怕了,要逃。那人大声说:“我是关老爷跟前的周将军!昏官敢动一动,我就马上把你杀掉!”县令战战兢兢地听着。那人说:“杀人的乃是宫标,与朱生有什么关系?”说完,倒在地上,好像没气了。过了一会儿醒了,面无人色。问他是什么人,原来正是宫标。一拷打,全部招认了他的罪行。原来宫标平素就是个不法之徒,知道媒婆的邻居讨债归来,心想他身上必然带着许多钱,等杀了人以后,竟然一无所得。听说朱生被屈打成招,暗自庆幸。这天他来到公堂上,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。县令问朱生血衣是怎么来的,朱生也不知道。叫来朱母一问,才知道是朱母割伤自己的胳膊染上的血。看了看她的左胳膊,刀痕还没有长好。县令对此也很惊愕。后来县令因此事被参奏免了官,罚他交纳金钱赎罪,并在被羁留期间死了。过了一年多,媒婆邻居的母亲想叫媳妇改嫁,媳妇感激朱生的义气,就嫁给了朱生。

原文

异史氏曰:讼狱乃居官之首务,培阴骘,灭天理,皆在于此,不可不慎也。躁急污暴,固乖天和;淹滞因循,亦伤民命。一人兴讼,则数农违时;一案既成,则十家荡产,岂故之细哉!余尝谓为官者,不滥受词讼,即是盛德。且非重大之情,不必羁候;若无疑难之事,何用徘徊?即或邻里愚民,山村豪气,偶因鹅鸭之争,致起雀角之忿,此不过借官宰之一言,以为平定而已,无用全人,只须两造,笞杖立加,葛藤悉断。所谓神明之宰非耶?每见今之听讼者矣,一票既出,若故忘之。摄牒者入手未盈,不令消见官之票;承刑者润笔不饱,不肯悬听审之牌。蒙蔽因循,动经岁月,不及登长吏之庭,而皮骨已将尽矣!而俨然而民上也者,偃息在床,漠若无事。宁知水火狱中,有无数冤魂,伸颈延息,以望拔救耶!然在奸民之凶顽,固无足惜;而在良民之株累,亦复何堪?况且无辜之干连,往往奸民少而良民多,而良民之受害,且更倍于奸民。何以故?奸民难虐,而良民易欺也。皂隶之所殴骂,胥徒之所需索,皆相良者而施之暴。自入公门,如蹈汤火。早结一日之案,则早安一日之生,有何大事,而顾奄奄堂上若死人,似恐溪壑之不遽饱,而故假之以岁时也者!虽非酷暴,而其实厥罪维均矣。尝见一词之中,其急要不可少者,不过三数人,其馀皆无辜之赤子,妄被罗织者也。或平昔以睚眦开嫌,或当前以怀璧致罪,故兴讼者以其全力谋正案,而以其馀毒复小仇。带一名于纸尾,遂成附骨之疽;受万罪于公门,竟属切肤之痛。人跪亦跪,状若乌集;人出亦出,还同猱系。而究之官问不及,吏诘不至,其实一无所用,只足以破产倾家,饱蠹役之贪囊,鬻子典妻,泄小人之私愤而已。深愿为官者,每投到时,略一审诘,当逐逐之,不当逐芟之。不过一濡毫、一动腕之间耳,便保全多少身家,培养多少元气。从政者曾不一念及于此,又何必桁杨刀锯能杀人哉!

翻译

异史氏说:审理案件是当官的首要任务,积阴德,丧天良,都在这件事上,不可不慎重。性情急躁,贪污凶暴,固然与天理不符;拖拉敷衍,态度消极,也会伤害人命。一个人告状,就会连带几个农民耽误农时;一个案子审判,就会牵连十家荡产,难道是小事吗!我曾对当官的人说,不要胡乱接受诉状,这就是积了大德。如果不是重大的案情,不必将人拘禁起来等候判决;若是没有疑难的事情,何须犹豫不决?即使有邻里间无知小民,或山村中爱闹事的村民,偶尔因小事发生争论,以致引起诉讼,这不过是借官长的一句话,为他们评定一下而已,不必全部人员到庭,只需原告被告两方传到,板子、鞭子立刻加身,他们之间纠缠不清的矛盾立刻就能解决。所说的料事如神的长官不就是这样的吗?我经常看到现今的办案官员,传票一发出去,好像就忘记了。奉命捕拿犯人的人收的贿赂还不丰厚,就不撤销见官的传票;刀笔吏得到的好处不足,就不肯悬挂听审的牌子。如此蒙蔽拖拉,动不动就成年累月,不等登上审判庭,油水已被榨干了!但那些俨然高居于民上的父母官,却悠然高卧在床,漠然无事。怎知水深火热的牢狱中,有无数的冤魂,伸着脖子苟延残喘,等待搭救呢!当然对待那些凶顽的刁民,是没什么可怜惜的;但是善良的百姓受到牵连,他们怎能忍受呢?何况受到无辜牵连的,往往是奸民少而良民多,而良民受到的伤害,比奸民受到的伤害加倍酷烈。为什么呢?因为奸民难以凌虐,而良民则易于欺压。衙役们殴打辱骂,官差们伸手勒索,都看他们是良民而敢于对他们施以暴行。这些良民一进官府大门,如同进入火海。早一天结案,就早一天安生,有什么大事,能看着公堂上那些奄奄一息待审的人却不理不睬,好像惟恐深山沟样的贪欲不能很快填满,而故意拖延时日!这种做法虽然还说不上残酷暴烈,而所造的罪孽是一样的。我曾经看到一份案卷,其中急需审问的要犯,不过三四个人,其馀都是无辜的老百姓,都是被无辜陷害的。这些人也许是因往日一些细微的矛盾而产生仇怨,或因目前有些钱财被人嫉恨而获罪,所以告状的人用全力来谋求主案的解决,顺便歹毒地报小仇。如果名字被写在状纸的末尾,就如同患了深入骨髓的毒疽;在衙门受尽各种罪,竟成了切肤之痛。人家跪,自己跟着跪,就好像群乌集在一处;人家出来,自己也出来,如同拴在一起的猿猴。而审问官问不到他,小吏也问不到他,其实对断案一无所用,却足以让他倾家破产,让衙役中饱贪囊,典妻卖子,让小人泄泄私愤而已。我深愿那些为官的人,每当一个人犯投案时,略一审问,该放的就放,不该放的就处罚。这样做,只不过是用笔蘸蘸墨、动动手腕的事,却保全了多少人的身家性命,培养了多少正气。执政官员从来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,其实哪里只有绳索刀锯能够杀人害人呢!

点评

在这个案件里,朱生开不当的玩笑,理应被当做嫌疑人之一,接受询问调查。在这个方面,邑令没有过错。他的过错在于主观、粗心,尤其是刑讯逼供。

刑讯逼供是古今中外一切冤案的渊薮。在西方,由于人权思想较发达,法律规定疑案从无的无罪推定,弊端较少。在中国古代,人权思想不发达,有着有罪推定的传统,所以刑讯逼供一直盛行,所谓“人是贱虫,不打不招”。在此篇故事里,蒲松龄对于邑令的昏庸武断非常愤恨,对于朱生和邻人之妻受到无端酷刑充满同情。他在“异史氏曰”中还特别提出不应在审案过程中牵连过多闲杂人。他说:“深愿为官者,每投到时,略一审诘,当逐逐之,不当逐芟之。不过一濡毫、一动腕之间耳,便保全多少身家,培养多少元气。”相同的议论,蒲松龄在《循良政要》“禁牵连”中也三致其词。蒲松龄的议论义正词严,苦口婆心,确实对于清代的诉讼不良现象鞭辟入里,冯镇峦对此予以极高的评价,说:“此书所以历久不废者,以间存此等议论撑持于中故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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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卷一 (共 42 章)
  2. 卷二 (共 40 章)
  3. 卷三 (共 45 章)
  4. 卷四 (共 40 章)
  5. 卷五 (共 43 章)
  6. 卷六 (共 45 章)
  7. 卷七 (共 39 章)
  8. 卷八 (共 43 章)
  9. 卷九 (共 49 章)
  10. 卷十 (共 26 章)
  11. 卷十一 (共 40 章)
  12. 卷十二 (共 42 章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