容斋随笔

程婴、杵臼

Chapter 15

程婴、杵臼

洪迈考证《史记》赵氏孤儿记载与《春秋》不符,程婴、公孙杵臼藏孤实为战国侠义之风,揭历史真相,引读者探秘。

原文

《春秋》于鲁成公八年书晋杀赵同、赵括,于十年书晋景公卒,相去二年。而《史记》乃有屠岸贾欲灭赵氏,程婴、公孙杵臼共匿赵孤,十五年景公复立赵武之说。以年世考之,则自同、括死后,景公又卒,厉公立,八年而弑,悼公立又五年矣,其乖妄如是。婴、杵臼之事,乃战国侠士刺客所为,春秋时风俗无此也。

翻译

《春秋》于鲁成公八年记载晋国杀赵同、赵括,在成公十年记载晋景公去世,相差两年。而《史记》竟有屠岸贾想要灭掉赵氏家族,程婴、公孙杵臼合力藏匿了赵氏孤儿,过了十五年晋景公复立赵武为赵氏继承人的记载。根据信史的年代来考察,从赵同、赵括死后算起,两年后晋景公去世,晋厉公即位,八年后被弑,晋悼公即位,又过五年,这才满十五年,《史记》是如此的颠倒错乱。程婴、公孙杵臼之事,是战国时侠士刺客的行为,春秋时期没有这种风俗。

元丰中,吴处厚以皇嗣未立(1),上书乞立二人庙,访求其墓,优加封爵。敕令河东路访寻遗迹,得其冢于绛州太平县(2)。诏封婴为成信侯,杵臼为忠智侯,庙食于绛(3)。后又以韩厥存赵(4),追封为公。三人皆以春秋祠于祚德庙(5)。且自晋景公至元丰,千六百五十年矣,古先圣帝明王之墓尚不可考(6),区区二士,岂复有兆域所在乎(7)!绛郡以朝命所访,姑指他丘垄为之词以塞责耳。此事之必不然者也。处厚之书进御,即除将作丞,狃于出位陈言以得宠禄(8),遂有讦蔡新州十诗之事(9),所获几何,诒笑无极,哀哉!

元丰年间,吴处厚因为皇嗣未立,上书请求为程婴和公孙杵臼立庙,寻访墓地,加封优厚的爵位。皇上下令河东路访寻二人遗迹,在绛州太平县找到他们的坟墓。于是下诏封程婴为成信侯,公孙杵臼为忠智侯,在绛州立庙受祭。后来又因为韩厥立赵氏孤儿为继承人,追封为公。三人都于春秋两季在祚德庙享受祭祀。且说自晋景公至神宗元丰年间,足足一千六百五十年,古圣先贤英明帝王的陵墓尚且不能查考,区区两位普通士人,哪会还有坟墓呢!绛州是因为朝廷命令寻访,就胡乱指定一处坟墓编造托词以搪塞罢了。这事一定不是真的。吴处厚的奏章进呈皇上,随后就被任命为将作丞,靠着越位上奏来获求恩宠荣禄,后来就有攻击蔡新州那十首诗的事情,他究竟得到了多少,却留下无尽的笑柄,可悲啊!

注释

(1)吴处厚:邵武(今属福建)人。宋仁宗皇祐五年(1053)进士。仁宗屡丧皇嗣,吴处厚上言:“臣尝读《史记》,考赵氏废兴本末,当屠岸贾之难,程婴、公孙杵臼尽死以全赵孤。宋有天下,二人忠义未见褒表,宜访其墓域,建为其祠。”仁宗即以其为将作丞,访得两墓,封侯立庙。
(2)绛州:北魏时置东雍州,北周时改绛州,治今山西新绛。太平县:在今山西襄汾境内。
(3)庙食:立庙享受祭祀。
(4)韩厥存赵:据《史记·韩世家》记载,屠岸贾诛赵氏,韩厥出手救助;后晋景公疾,韩厥主谋立赵氏孤儿赵武。此亦小说家言,未可信。韩厥,春秋时期晋国正卿。
(5)以春秋祠于祚德庙:蒋振泽《两宋“赵氏孤儿”意涵之演变—以祚德庙祠祭为中心》(《宋史研究论丛》第24辑):“元丰四年(1081),宋神宗下诏将程婴、公孙杵臼封为侯爵,令河东路绛州修建祚德庙祭祀二人。此后宋廷对程婴等人封赐不断,祚德庙祭祀被载入国家祀典……高宗绍兴二年(1132),于行在临安春秋设位望祭程婴、公孙杵臼,此后臣民不断上书请求重建祚德庙,最终于绍兴二十二年(1152)重建了祚德庙,并升为中祀。李心传在列举南宋中兴祀典时将祚德三神收入其中,得与文宣王、武成王等并列。”
(1059)进士,神宗元丰五年(1082)拜相,屡兴罗织之狱。元祐年间,蔡确被贬安州(今湖北安陆)知州,作《夏日登车盖亭》十首,吴处厚与其有旧怨,乃劾其讥刺太皇太后,诽谤朝政。蔡确再贬英州别驾,新州安置,最后死于贬所。吴处厚以此知卫州,然士林畏恶,不久死去。《宋史》以蔡确入“奸臣传”,而以吴处厚附蔡确传。

程婴、杵臼:据《史记·赵世家》记载,春秋时晋国权臣屠岸贾残害赵氏,赵氏门客程婴与公孙杵臼力救赵氏孤儿赵武,得免绝祀。而《左传》无此记载,且无屠岸贾、程婴、公孙杵臼其人。历代皆以《史记》所载为小说家言。

赵同:晋国正卿赵盾同父异母弟,赵括(?—前583)之兄(按,此非纸上谈兵之赵括)。据《左传》,鲁成公八年(前583),晋景公诛赵同、赵括,灭赵氏族,赵武匿于景公宫中得免。

晋景公:春秋时期晋国国君,晋文公之子。

屠岸:复姓。

悼公:即晋悼公(前586—前558),晋襄公曾孙。

明王:圣明的君主。

兆域:墓地四周的界限。后用以通称坟墓。

:因袭,拘泥。

蔡新州:即蔡确(1037—1093),泉州晋江(今福建晋江)人

:攻击别人短处,揭发别人阴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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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卷一 (共 29 章)
  2. 卷二 (共 24 章)
  3. 卷三 (共 21 章)
  4. 卷四 (共 23 章)
  5. 卷五 (共 25 章)
  6. 卷六 (共 19 章)
  7. 卷七 (共 17 章)
  8. 卷八 (共 15 章)
  9. 卷九 (共 28 章)
  10. 卷十 (共 20 章)
  11. 卷十一 (共 16 章)
  12. 卷十二 (共 18 章)
  13. 卷十三 (共 18 章)
  14. 卷十四 (共 17 章)
  15. 卷十五 (共 19 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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